巴比食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1 18:38:38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
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
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
见。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关联交易定价
原则,核算关联交易金额,协助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交易。董事会
秘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和定价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或者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
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
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
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
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
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
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
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
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
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
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
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
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
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
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