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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食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1 18:38:38

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
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
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
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
会批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
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
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审
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相关资金
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按规定权限须董事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执行;须股东会批准的,由董事会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
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
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
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
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
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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