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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华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10 19:01: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 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8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国泰海通及西南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科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联席主承销商、锡华科技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联席主承销商、锡华科技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绿投”)、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高质量基金”)、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旭基金”);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有关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规模的 10.00%,即 1,000.0000 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9,780.00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0月13日
备案时间:2025年10月16日
产品编码:SBHJ55
募集资金规模:9,78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9,78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 17 人,均与发行人或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合同签署主体 缴款金额 持有比例
号 (万元)
1 王荣正 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锡华科技 5,000.00 51.12%
2 翁国良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锡华科技 300.00 3.07%
3 王小磊 副总经理、技术部部长 高级管理人员 锡华科技 465.00 4.75%
4 朱昆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120.00 1.23%
5 梁普杨 总经理助理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120.00 1.23%
6 卞洪 营销部部长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150.00 1.53%
7 滕春莉 生产部部长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270.00 2.76%
8 储淼 生产部副部长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315.00 3.22%
9 孙忠 设备部部长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420.00 4.29%
10 智通勤 财务部经理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320.00 3.27%
11 陆焱芳 财务部主办会计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300.00 3.07%
12 吴萍 财务部专员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150.00 1.53%
13 杨阳 质保部部长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210.00 2.15%
14 樊党声 质保部副部长 核心员工 锡华科技 190.00 1.94%
15 李小琴 采购部采购专员 核心员工 红旗起重 850.00 8.69%
16 胡志朋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江苏锡华 330.00 3.37%
17 杨建南 综管部部长 核心员工 锡华智能 270.00 2.76%
合计 9,780.00 100.0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红旗起重指无锡市红旗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锡华指江苏锡华铸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锡华智能指江苏锡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
约定,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因此,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决议和《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 1 号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5 年 10 月 16 日,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HJ55)。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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