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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得信息:《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对照修订说明

公告时间:2025-12-05 18:51:53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基于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拟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现行规定 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境内外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上海汉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法行使权利。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照《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
权。 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
件的规定; 管规则、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果是否合法有效;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面反馈意见。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公告。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反馈意见。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意。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意。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意见。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员会提出请求。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员会提出请求。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香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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