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草案)(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5 18:52:17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
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汉得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
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
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
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孰高为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六)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并可采取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
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
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
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
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
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其
他关系);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
关系的单位;
(三) 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 产权关系明确;
(五)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八)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
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
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
第十三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
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
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
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
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
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
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八)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香港联交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