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18:13:35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并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负责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束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