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4 17:17:4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
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担保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反担保)。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六条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八条 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
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
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主要经办部门为财务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跟踪监督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在对外担保之后,财务部应持续跟踪、检查、监督被担保单位经营与财务状况,定期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报送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并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三)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
(四)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五)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
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的金额;
(四)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
第二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下列与申请担
保人相关的资信状况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