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高能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12-03 18:07:4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5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21
第六章 信息保密制度......22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5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25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6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7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27
第十二章 附 则......2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指引以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如适用)、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下同)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 A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H 股信息披露文件
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 A 股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H 股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业绩公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并予以披露。H 股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业绩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披露。公司刊发 A 股季度报告的同时,应相应刊发 H 股季度业绩公告或季度业绩公告。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 A 股和香港 H 股证券市场上市,如果香港 H 股市场对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境内 A 股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