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8 19:33:37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3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9 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
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
司第九届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5 年第 5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订对比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2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章程。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的工作经费。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268 号文批准,由安徽丰原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268 号文批准,由安徽
3 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安徽省固镇县化工总厂、 丰原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建设投资公司、安徽省固镇县化工
蚌埠市热电厂、蚌埠市供水总公司共同发起,于 1998 年 8 月 28 总厂、蚌埠市热电厂、蚌埠市供水总公司共同发起,于 1998
日成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年 8 月 28 日成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711722608T。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711722608T。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6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1999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6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又于 2000 年 12 月 20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199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增资发行 3,000 万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01 年 1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流通。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5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6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研发与创新为持续发展的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研发与创新为持续发展的
8 动力和源泉,以低资源消耗致力于生物化工和生物能源发展, 动力和源泉,以低资源消耗致力于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奉献绿
奉献绿色健康产品,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色健康产品,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9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10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外。
11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1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