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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荣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8 07:55:41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和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确定和披露若有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当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五)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工作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会的资料统一由证券部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部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司在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 投资者咨询电话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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