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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26 19:19:54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15:0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720,311,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1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9 人,代表股份 338,938,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9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13人,代表股份1,059,24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45%。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10人,代表股份133,690,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6%。
3、公司现任董事 10 人,出席会议 10 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7,002,54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9%;反对 927,7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6%;弃权 1,319,4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6,7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443,5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92%;反对 927,702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9%;弃权 1,319,4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6,7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7,003,34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9%;反对 931,2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弃权 1,315,1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5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444,3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98%;反对 931,2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65%;弃权 1,315,1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6,5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7,039,1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3%;反对 897,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7%;弃权 1,312,8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5,9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480,1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66%;反对 897,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5%;弃权 1,312,8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5,9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0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43,296,2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9%;反对 14,637,3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9%;弃权 1,316,0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6,0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737,26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69%;反对 14,637,3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87%;弃权 1,316,0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6,0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4%。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43,374,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12%;反对 14,555,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1%;弃权 1,319,90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7,1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15,0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251%;反对 14,555,67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76%;弃权 1,319,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7,1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3%。
2.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43,360,7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00%;反对 14,569,2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4%;弃权 1,319,6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6,7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01,7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152%;反对 14,569,2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78%;弃权 1,319,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6,7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1%。
2.04《关于修订<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6,939,4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9%;反对 994,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9%;弃权 1,315,6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380,4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20%;反对 994,5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9%;弃权 1,315,6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6,6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1%。
2.0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57,047,6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1%;反对 887,7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8%;弃权 1,314,2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6,6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1,488,6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29%;反对 887,7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41%;弃权 1,314,20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6,6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宋雨钊律师、常桂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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