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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5 20:09:31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并做出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
4.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做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下属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下属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七)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下属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方式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5.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分拆、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其他重大事项:
1.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监管事项
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十)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十一)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下属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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