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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24 17:03: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披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各分公司、营业部、各地办事处等,以下同)、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上述主体应遵守本制度及《信披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对外发布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证券,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及其他原因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工作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各相关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均应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对外宣传文件的审核流程,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网站和媒体。

第十三条 公司就重大交易等涉及内幕信息的事项做出决议,并与对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应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相关交易出具意见时,应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档、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及其他信息载体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进行文印处理的工作人员在打印处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使用的电脑中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进行文印处理的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二十条 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载有内幕信息的纸质文档、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及其他信息载体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的主办单位应及时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表的具体内容由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拟定),并交办公室备案。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办公室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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