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威软件: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21 18:41:00
201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
2015 年 6 月 29 日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2022 年 5 月 18 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2023 年 12 月 4 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2025 年 11 月 21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
中国·泉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8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10
第六章 附则......11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威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
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间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互相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 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但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担保不 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
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确需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且
风险较小的,根据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 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3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
件;
(五)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 申请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被担
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 度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 导和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申请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
偿责任的。
(七) 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
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 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
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董 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 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股东会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时,如董事与该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需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经2/3以上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
授权公司经理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 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 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 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