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0 18:41:07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1/3, 其中至少应该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比大于
1/2, 并担任召集人。其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
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
司并辞职。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且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得存在《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 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公布, 并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