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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0 18:41:07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滁州多
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
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 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
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
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
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 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履
行相应的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
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
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过程中, 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
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 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
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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