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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0 18:40:27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滁州多利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且必须有一名
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本工作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妨碍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 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
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
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审计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
式, 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若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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