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20 18:41:07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 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上文第
二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密切注意有关关联
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
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在股东会就该项关联交
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
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是
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 从而决定是
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八条 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
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 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长, 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
报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二)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关于关
联交易协议的商业决定。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披露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外,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
民币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的, 应当经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