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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9 19:28:46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5年11月19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包含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负责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作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控
(三)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六)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八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专项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要求,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报表、业务流程制度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工作,并报送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公司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
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 准备阶段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拟订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评价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既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的方式。
2.组成评价工作组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二)实施阶段
1.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充分与被评价单位沟通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
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检查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工作组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检查重点和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
评价工作组应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现场评价报告。评价工作底稿应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2.评价工作组将评价结果及现场评价报告向被评价单位进行通报,由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汇总各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组现场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
3.内部审计部门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管理层,由董事会最终审定后对外披露。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情况,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控制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有关情况,经综合分析,判定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重大缺陷应当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按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部门和所属企业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瞒报等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或重大风险妥善处置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给公司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实施适当的奖励和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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