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18 18:56:30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的审批权限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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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财务部应将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及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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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十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