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公告时间:2025-11-18 18:41:4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汇编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目 录
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议事规则
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条例
9.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1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11.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2.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3.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4.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买卖本公司证券守则
1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简称“战略委员会”)。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
长指定的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应与被补充的委员的任期相同。
如因独立董事委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和目标设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控;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公司战略管理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战略委员会决策的所有材料,负责准备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独立董事委员在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主任委员在收到战略管理部门提交的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后,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可以委托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战略
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经 2020 年 3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18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前述两个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贯彻董事会的财务汇报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原则,促进公司建立及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系统,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就公司其他有关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适应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法规的变化要求而调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须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应与被补充的委员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规定,履行董事、委员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或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聘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
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1)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的日期;或(2)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4.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
提交董事会决议;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地上市规则和董事会授权
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检讨、监察及评估外部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