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7 20:05:35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
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应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事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方可实行。
第十条 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情况并披露: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也应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重大变更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重大风险事项,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五)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九)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准确、真实地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