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缆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1-10 16:03:50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行为,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结合《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明确授权和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
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公司官方网站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投资者联系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会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