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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11-09 15:31:58

证券简称:维信诺 证券代码:00238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3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5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6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7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11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11
八、结论......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信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19,036,598 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293,744.6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释义相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新型显示产业战略意义显著,政策支持力度大
电子信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公司所处的新型显示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也是锻造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受到国家重点关注和产业
扶持。2024 年 1 月,工信部、教育部等 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
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打造标志性产品,加快量子点显示、全息显示等研究,突破 Micro-LED、激光、印刷等显示技术并实现规模化应用,实现无障碍、全柔性、3D 立体等显示效果。2023 年 8 月,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 2023—2024 年稳增长行动方案》,提出培育壮大新型显示新增长点,包括面向新型智能终端、文化、旅游、景观、商显等领域,推动 AMOLED、Micro-LED、3D 显示、激光显示等扩大应用,支持液晶面板、电子纸等加快无纸化替代应用等。新型显示产业以其在全产业链版图中重要的战略位置和政策支持力度,市场关注度正在不断提高。
2、公司深耕 OLED 领域二十余年,处于产业领军地位
公司专注 OLED 事业二十余年,作为第一梯队企业长期引领中国 OLED 产
业发展,同时亦是 OLED 国际标准组的重要成员和 OLED 国家标准的主导者,
共负责制定或修订了 5 项 OLED 国际标准,主导制定了 12 项 OLED 国家标准和
10 项 OLED 行业标准,为我国产业发展赢得了话语权。公司以屏下摄像、超高刷新率、变频低功耗等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专利在全球范围内打造了较强的产品竞争力。同时,公司积极推动供应链国产化工作,在柔性 PI、驱动芯片、柔性玻璃基板等领域协同国产厂商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带动上下游产业共同促进显示产业国产化水平的提高。
CINNO Research 数据统计,2024 年维信诺智能手机 AMOLED 面板全球市
场份额占比 11.2%,位居全球第三,国内第二。DSCC 数据统计,2024 年维信诺在全球 AMOLED 智能穿戴面板市场,以 27%的出货占比,排名全球第一。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彰显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认可投资价值,促进产业发展
本次发行系公司股东合肥建曙在 2021 年入股公司后又一次资本运作,充分体现了股东对公司业务的大力支持和未来的坚定信心。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合肥建曙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有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2、缓解营运资金压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可改善公司现金状况和债务压力,为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由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发行对象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是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举措之一,充分表明了发行对象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和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提振投资者信心,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定增后,能够有效落实地方产业经济发展要求,同时,依托地方政府丰富的产业背景和区域资源禀赋、政策优势,协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2、增加资金规模,落实发展战略
目前,AMOLED 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拟通过加大投入,提升技术储备,聚焦 AMOLED 向高端化方向发展,建立竞争优势。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公司将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以投入日常生产、运营及研发,从而提升整体盈利能力,覆盖数字时代更多应用场景的创新产品,帮助公司进一步提升竞争力,提高行业地位。
3、获取控股地位,维护经营稳定
公司股东合肥建曙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充分体现了国资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时,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合肥建曙获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性,促进落实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提升市场信心。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2025 年 11 月 7 日,合肥建曙与维信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合肥建曙以 7.01 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19,036,598 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合肥建曙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79,036,598 股普通股,占本次权益变动后普通股总股本的 31.89%。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合肥建曙,共 1 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0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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