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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07 18:40:07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
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通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协
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切实保障投
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
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 息 必 须 第 一 时 间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的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指定的报纸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
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
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
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网站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
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
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
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代替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
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
各部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
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各子公司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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