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君股份: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1-07 16:27:55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5]第 2838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金控时代广场 2 栋 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 ,
Tianfu 2nd Street ,High-tech Zone,Chengdu,China
Tel: +86 28-87039931 Fax:+86 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5]第 2838 号
致: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1月7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
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11月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20人,代表股份合计745,373,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4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36,414,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7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人亲自出席且均登记在册。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7人,代表股份8,958,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代表共计917人,代表股份8,958,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917人,代表股份8,958,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下属分支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下属分支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经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公司向中 合计数 744,629,204 566,600 177,500
国工商银行下属 合计数占出席
分支机构申请综 会议有效表决 99.9002% 0.0760% 0.0238%
合授信额度的议 权股份总数的
案》 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 8,214,254 566,600 177,500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 91.6938% 6.3248% 1.9814%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2.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744,624,704 565,900 182,7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99.8996% 0.0759% 0.0245%
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公司向中 比例
国银行下属分支 其中中小股东
机构申请综合授 投票情况 8,209,754 565,900 182,700
信额度的议案》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 91.6436% 6.3170% 2.0394%
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守民 张硕之
经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