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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钢股份: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4 16:49:58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 2025-086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经裁判。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9,558,237.43 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裁判结果为裁定驳回起诉,未就实体内容进行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 1382 民初 385 号之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诉
讼的议案》。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因合同纠
纷,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收到本案《案件
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辽 1382 民初 385 号)。

(一)受理机构:凌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原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北京市重光(朝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旭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凌钢(大连)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军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公告》(编号:临 2024-003)。
二、本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苏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3,549,829.55
元。
2.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对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第一手印章进行司法鉴定。
(二)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钩帝公
司”)与被告江苏银行订立《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 1.3 亿元人民币。吴声华、扬中市银岭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岭公司”)
分别为钩帝公司提供保证和抵押担保。2014 年 4 月 25 日,原告与钩帝公司、
被告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丙方(被告)同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丙方直接交付甲方(原告)或邮寄至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丙方保证不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予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以外的任何一方,如
丙方违约,丙方需按第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5 年 3 月 23 日,
被告与钩帝公司订立两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被告同意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 8,330 万元,两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均约定“《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及钩帝公司申请开立 10 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钩帝公司、收款人为大连公司,
合计金额 8,330 万元。钩帝公司存入 3,332 万元保证金,剩余 4,998 万元由
被告垫付。2018 年 4 月被告以钩帝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清偿垫款,以钩帝公司、吴声华、银岭公司及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被告垫款 49,558,237.43 元承担退款责任。公司为避免损失以被告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交付钩帝公司的行为已经违约,应赔偿公司因此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为由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一审裁判结果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 1382 民初 385 号之
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涉关键证据即十张银行承兑汇票中原告凌钢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凌钢大连公司所背书的财务专用章、名章进行鉴定,发现票据中背书的印章与其公司所提供的印章不一致,因此该案存在犯罪嫌疑,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畴。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判定“驳回原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289,591 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裁定结果为驳回起诉,未就实体内容进行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推动案件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 1382 民初 385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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