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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5-10-30 19:06:53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大悦城控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悦城控股总部、大悦城控股实际控制或控股的各级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大悦城控股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大悦城控股及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大悦城控股总部设审计部(以下简称大悦城控股审计部),负责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工作。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在大悦城控股党委、大悦城控股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大悦城控股董事长直接分管内部审计,是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体系实行垂直管理,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对大悦城控股整体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大悦城控股设审计部派驻区域审计组,由大悦城控股审计部领导和统一调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法律等工作背景。
除涉密事项外,可聘请符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负责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人才发展,明确体系人员梯队建设与发展方向,组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轮换,持续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提升审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大悦城控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推动内部
审计监督全覆盖。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以任期审计为主,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生产经营重点领域、问题多发领域、重大风险领域等开展审计;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财务和业绩真实性开展业绩审计;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实施等过程开展投资审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评价;
(六)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开展境外审计;
(七)开展大悦城控股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大悦城控股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开放信息系统
权限,提供战略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经营决策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访谈、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其他国家规定的,大悦城控股规定的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大悦城控股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事件、重大风险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并向大悦城控股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大悦城控股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审计计划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每年初结合大悦城控股党委、董事会工作要求,识别业务风险,综合考虑各区域公司及业务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工作需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大悦城控股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由大悦城控股董事会审批
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项目计划统筹,做好上下衔接,可通过组织开展交叉审计,或实行融合式、嵌入式、“1+N”等组织方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按照内部审计实施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一)审前阶段。包括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审前调研,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中阶段。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项目不同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审批签发流程。
(三)审后阶段。包括下发整改通知书,归档审计档案,跟踪和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时间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优化审计流程管理,落实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每年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加强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研究型审计,强化审计理论研究,推动审计理论、审计实践和审计制度创新。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快推动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探索运用审计信息系统、大数据审计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开展
联网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审计署、国资委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深化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划分。
(一)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二)相关职能和业务部门在管理范围内承担审计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三)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应向大悦城控股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分析研究,推动被审计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纳入后续内部审计、巡察等监督核查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内部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落实腐败预警惩治联动工作
机制,在审计全周期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按程序移送纪检机构或相关部门(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检查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检查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大悦城控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悦城控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机构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大悦城控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履职进行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大悦城控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悦城控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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