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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棉股份:红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版)

公告时间:2025-10-30 16:25:17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九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
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
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名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人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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