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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30 15:52:17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
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对内部
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我评价、形成评价结论、编制相关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企业)。
第四条 实施内控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控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控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并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内控的有效实施和内控评价情况,协调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
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内控评价缺陷及整改建议、指导经营班子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应为内控评价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协调和解决内控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控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结论,及时掌握日常内控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内控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企业负责本企业内控评价工作,公司董
事会是本企业内控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
第三章 内控评价内容
第十条 内控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
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控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控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环境是实施内控的基础。开展内部环境
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
与实现内控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控制活动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
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
控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企业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控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控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评价内控有效性,发现内控缺陷应及时加以改进。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
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控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开展内控评价工作须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
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控评价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组织开展年度内控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和二级企业根据情况可选择自行开
展内控评价,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内控评价。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控评价服务。
第十九条 内控评价应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
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控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控缺陷。
第二十条 各二级企业根据内控缺陷认定情况形成内控
评价结论,内控评价结论应包含在内控评价报告或内控体系工作报告中,由董事会确认公司内控体系有效性,是否达到内控目标,并按规定将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需对各二级企业内控评价进行指导,
汇总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年度内控评价和内控监督评价结果,按照要求编制内控体系工作报告,经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时报送并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各二级企业应关注报告基准日至报
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控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控评价档案应由审计部妥善保管,包括
记录、证明材料和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内控缺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内控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控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控缺陷。
第二十五条 内控缺陷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
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内控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典型的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的错报、漏报;经营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出现重大资产、资金损失;战略方向偏离既定规划;核心人员流失;出现人员舞弊行为;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声誉品牌受损;遭到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处罚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内控制度建设要求,公司总部和
各二级企业应一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内控制度缺陷评估,对重大制度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编制内控评价缺陷汇总表。
内控缺陷的认定应在汇总内控评价以及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内控缺陷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控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根据缺陷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由审计部提出认定意见,公司相应决策机构最终认定。
第二十八条 内控评价结果中的重大缺陷、一般缺陷按
照要求进行列示。同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内控评价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经营班子
应按照要求组织整改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公司总部和二级企业应
组织倒查制度设计和执行环节原因,按照缺陷影响程度和情形,认定违规责任,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通报等内控问责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按照本制
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农
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农发种业办发[2018]4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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