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电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20:24:23
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矽电半导体设备(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作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以各种方式对外报道、传送的(电子)文件、信息涉及内幕信息,或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有影响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有关文件、信息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对外报送、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公司主要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的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流传,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八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八)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九) 因与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备和完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知悉的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报送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出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