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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17:06:29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九条 公司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3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但如该名委员存在由于其过错/重大过失被免去董事职务、失去法定董事任职资格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等情况的,不适用本款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公司提出提案或者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定期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1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包括:
(一) 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三) 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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