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志机电: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9 16:49:02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决策程序......3
第五章 议事规则......4
第六章 附 则......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
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应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须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及其办事机构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阅公司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控公司风险投资,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审核
意见;
(六)根据专业判断和其他信息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进行评价;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
(八)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其工作并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评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
议,例会在每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负责人可作为特邀顾问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不参
与表决;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