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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淳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6:44:52

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上海凯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秘办、董事会秘书同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
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
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
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秘办、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
交经过核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
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 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
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
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五)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前述第(四)项 1 至 1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 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
告;其余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于合同签
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
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七) 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相关事项;
9、 破产;
10、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11、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30%;
1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3、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
15、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因前期已披露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6、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7、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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