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6:48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废止。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4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6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1
第六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12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4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15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十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1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16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7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18
第十四章 附则......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低于 3 亿元;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