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0:49
股票代码:000686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十
一届监事会 202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拟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附件《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说明详见附件,除附件中修订内容外,现行《公司章程》及附件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原制度 修订后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前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 公司前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经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规范设立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 《关于同意规范设立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体改发 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辽体改发〔1993〕41 号)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1993〕41 号)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1996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09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发字〔1996〕409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 万股,1180 万股社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 万股,1,180 万
会公众股和 220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 1997 年 2 股社会公众股和 220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 199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的 660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余的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上市 3 年后在深圳证券交 660 万股内部职工股于上市 3 年后在深圳证
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及实 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
际承担上述职责的其他人员。 及实际承担上述职责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 义市场经济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践行“合 方针、政策,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筹 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筹资者、投资者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 资者、投资者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视并保护投资者合 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视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股东、客户、 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促进证券市场的高质 职工和社会创造价值,促进证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量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公司登
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 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 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
他业务。 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或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者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依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
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 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登
办理变更登记。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
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全资设立私募投资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
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司 全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可以全资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中国证 资基金业务;公司可以全资设立另类投资子监会认可的另类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子 公司,从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另类投资业务;
公司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前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前身锦州经济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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