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0:49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1)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公司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信息,(2)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必需的信息,(3)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或者(4)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以下简称“内幕消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包括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在内的信息(包括股价敏感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它由于所在公司职务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公司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规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
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管理层
履行相管职责。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适用)。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 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 H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半年度业绩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法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法律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