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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8 18:48:18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68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选择并提出建议。 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
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管人员是指 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产生。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
员人数。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新增 第八条 公司设立的组织人事部门为提名委
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
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二)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选;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删除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 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 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提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名委员会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
数通过。 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新增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
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
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
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
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
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 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作出决议。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
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
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将本实施细则“高管人员”修改为“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
除“监事”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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