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8:40:06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和《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董事无需持有
公司股份。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本届董事会任期内新改选的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用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一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向董事会
作了披露,并且关联事项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决议通过,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履行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之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增举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独立董事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
会拟定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9、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拆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10、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11、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
12、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3、《公司章程》规定的或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