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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朴检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1:07

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5-067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情况,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拟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拟对《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公
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二、本次修订、新增及废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情况
序 具体 是否需要股
号 制度名称
情况 东大会审议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1 (原《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7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11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7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19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0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2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3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否
上述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9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三、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书、财务负责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12,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垫资 、担 保 、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公司或者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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