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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凯客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20:06:25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5-048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花园大道 568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李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316 人,代表股份471,720,38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0.20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53,353,863 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2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18,366,523 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549%。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314 人,代表股份 20,921,023
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2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不设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175,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85%;反对 3,498,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415%;弃权 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376,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553%;反对 3,498,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00%;弃权 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30,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4%;反对 1,803,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824%;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9,031,4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79%;反对 1,8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20%;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34,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1%;反对 1,80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818%;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9,034,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837%;反对 1,800,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76%;弃权 8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793,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5%;反对 1,844,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910%;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8,994,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892%;反对 1,844,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5%;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778,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3%;反对 1,85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935%;弃权 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8,978,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165%;反对 1,85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29%;弃权 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837,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9%;反对 1,800,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816%;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9,038,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04%;反对 1,80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52%;弃权 8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322,1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96%;反对 3,337,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75%;弃权 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7,522,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570%;反对 3,337,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14%;弃权 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9,948,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反对 1,711,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628%;弃权 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9,149,2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10%;反对 1,71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98%;弃权 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肖婉婷律师和李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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