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2 20:09:4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重大合同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下列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一)预计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五)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二)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三)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第前款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
标有关情况。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职,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适用。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情形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