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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2 18:24:40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业务行为,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金需求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两种方式。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融资方案管理
第四条 公司拟订的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融资预算要求,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潜在融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公司拟订融资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每年在公司编制全面预算时在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年末资金结余状况、业务发展需要、投资支出和回收、利润分配等情况合理预测下一年度总体资金盈缺,编制融资预算,并根据公司控制和拥有的资源对下年度资本结构、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大致的计划安排,按权限提交审批。
第七条 公司建立融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融资业务的全过程。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 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 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 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 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处理。
第八条 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方案,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 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融资审批权限内对公司融资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融资部门编制融资方案时,应当明确融资方案是否符合经济性要求,包括是否以最低的融资成本获得所需的资金,是否还有降低融资成本的空间以及更好的融资方式,融资期限是否合理,利息水平是否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决策机构依据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方案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融资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融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第十二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公司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公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使用,并掌控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中心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和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预期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章融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融资部门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融资成本,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
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由融资部门协同财务中心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债务性融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办理融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融资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融资部门应预先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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