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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10-17 19:16:15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3 号
关于给予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
信息),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 层 101
号。
戴福昊,同辉信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崔振英,同辉信息时任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姬海燕,同辉信息时任财务总监。
赵庚飞,同辉信息时任董事、科影视讯(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影视讯,后更名为同辉数文(北京)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时任经理。
李刚,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 号)的认定,同辉信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
北京威尔文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 2018 年、2019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同辉信息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
入 2,017.30 万元、961.70 万元、1,497.61 万元、1,806.53 万元,
分别虚增利润 1,046.43 万元、814.86 万元、737.48 万元、587.82万元。
同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2021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5.1.4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戴福昊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戴福昊作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行为。戴福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2.13 条、第 4.3.5 条、
第 5.1.1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
崔振英作为同辉信息时任副总经理,指使、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崔振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
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3.5 条、第 5.1.1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
姬海燕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姬海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
第 4.2.10 条、第 4.2.19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庚飞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同辉信息案涉子公司科影视讯时任经理,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赵庚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
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2.13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
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刚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李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条、第 4.2.13 条、第 5.1.2 条的规定,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1 年发布)》第 11.5 条、第 11.6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同辉信息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戴福昊公开谴责,认定戴福昊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给予崔振英公开谴责,认定崔振英七年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四、给予姬海燕、赵庚飞、李刚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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