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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15 16:13:45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并至原任期届满半年内每年锁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75%。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股票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持有的全部股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严禁将本人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转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以下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四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买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认购定增等。
但是通过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时,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 个月内不得减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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