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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0-14 17:53:45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000090 证券简称:天健集团 公告编号:2025-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公 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 综合参考《上市公司
1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市证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司章程》,进行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规则》《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 修改
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第四条
2 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人为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及
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董事,1 人为职工董事。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 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删除 根据《公司章程》及
…… 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4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及
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会日常事务。 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条
5 新增条款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根据《公司章程》及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
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
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根据《公司章程》及
6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删除 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
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离职后 6 个月。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
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6、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7、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细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
格与条件、产生和更换、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每名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
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
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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