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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控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3 18:32:41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公司权力机构名称的变更等。
由于《公司章程》存在上述修改,触发公司相关的配套治理制度的联动修订。相关修订制度明细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制定 是
7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制定 否
其中序号 1-6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修订内容的对照,以表格形式体现,见下表。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或”修改为“或者”的修订,以及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序号、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变更,未在下表中逐条列示。
下表中已经列示的条款,未对“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或”修改为“或者”的变更进行加粗提示;未对因条款增加或减少导致条款序号的变更进行加粗提示;未对条款中删除部分内容的变更,进行加粗提示。
下表中已列示的条款不包括原章程监事会专章(第 146-159 条),该章已整体删除。
修订前 修改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坚 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公司的组织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 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 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国有企业公
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 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
9 栋。 9 栋,邮政编码:644600。
第六条
邮政编码:644600。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新增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的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面值为一元人民币。 股面值为一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5,376,225 股,均为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65,376,225 股,
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第二十二条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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