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事堂: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08 15:31:42
证券代码:002462 证券简称:嘉事堂 公告编号:2025-41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嘉事堂对《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新增 9 条,修订 18 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2、修订表述,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根据最新规则修订对外担保的审查、批准程序;
4、根据最新规则修订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
具体《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说明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9 日
附件: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对比说明
序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一条 为规范嘉事堂药业股份有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的信贷风险,根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
法》、《担保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 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典》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1 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监管规则,以及《嘉事堂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的信贷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担保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新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2 不得向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确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应一
事一议,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对于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具备担
保属性和可执行性的安慰函、支持
函、维好函、差额补足函、兜底函等
类担保文件,视同担保,应严格按照
担保相关规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 第三条 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
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 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3 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 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
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 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
保。 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
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新增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
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
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
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
4 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
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
的,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
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 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
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 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5 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 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实际承担能力。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 对控股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
本条规定。 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 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未经公6 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 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 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董事、经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理总裁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7 第六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 第八条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
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表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并掌握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
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并在
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
东大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东大会审批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执行: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0%以后
8 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