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17:00:19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5-111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1507 号);2025 年 8 月 1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
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672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4,7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563,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49,758.60 元(不
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314,041.40 元,到账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 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 2,217,000 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
总额为 15,984,57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554,079.83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4,430,490.17 元,到账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36 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16,997,000 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548,37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20,803,838.43 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01,744,531.57 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0,803,838.43 元(不含税),
截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3,928,752.83
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928,752.83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发行费用明细 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 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支付发行费用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1,220.00 80.00 8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68.00 225.00 225.00
3 律师费用 221.00 50.00 50.00
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71.38 37.88 37.88
合计 2,080.38 392.88 392.88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