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30 17:00:51
证券代码:920056 证券简称:能之光 公告编号:2025-109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1507 号);2025 年 8 月 1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
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672 号),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4,7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6,563,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49,758.60 元(不
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314,041.40 元,到账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 号《验资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 2,217,000 股,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84,57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554,079.83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
净额为 14,430,490.17 元,到账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36 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16,997,000 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548,37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20,803,838.43 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01,744,531.57 元。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744,531.57 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06,584,500.00 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调整前拟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
资金投资额 募集资金
1 功能高分子材料扩 9,116.60 8,116.60 7,632.60
产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541.85 2,541.85 2,541.85
合计 12,658.45 10,658.45 10,174.45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基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所需投资资金不足部分,后续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充。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